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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住宿費若是沒有差旅報告書,稅務上能算費用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即110年1月7日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該等新汽車及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退還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有一輛登記持有7年之小客車,於現行規定最後期限110年1月7日完成報廢,且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前)購買新小客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符合上開規定,可申請退還貨物稅;而該局統計自實施日105年1月8日至109年9月底止,審核完成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汽車及機車分別為319,734輛及1,050,938輛,累積退稅金額高達201億1,231萬元,可見此項減徵貨物稅優惠政策相當受民眾歡迎。          該局提醒,為了方便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雖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地號土地抵繳稅款(該地係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遭占用之情事,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其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將視甲君取得A地之日期、原因而定:一、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繼承父親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之A地,因A地係甲君父親於劃設前買賣取得,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甲君,該土地得以全額200萬元抵繳遺產稅。二、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買賣取得,該土地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5萬元【本稅300萬元×(A地核定遺產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總額4,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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