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逢甲網拍登記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大里法律諮詢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推薦申請統一發票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豐原會計師事務所

Q:請問:顧問費已有開立發票,還需扣繳10%的所得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緩,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應有具體事證及提供相關憑證供核。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緩,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各項罰緩,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緩。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以承攬工程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其他損失4,000,000元,依所提示之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107年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有關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遭追繳押標金4,000,000元,屬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緩,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除應有具體事證並應提供相關憑證供核外,如有繳納依各種稅法或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緩,應於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除,始為適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110年6月16日修正,並自公布日施行。建教合作機構依照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建教合作」乃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在學期間進入職場學習專業技能,以培養其就業能力,並藉此發掘人才;為強化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及減輕家庭稅賦負擔,明訂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現行高中職建教合作政策亦包含僑生專班,所以,不論是本國或外國籍建教生,皆可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特別提醒建教合作業者,法令修正前(即110年6月16日以前)給付的生活津貼,屬薪資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ACC711CEV55CE


台中財團法人稅務諮詢
台中中區不動產經紀業登記 台中北屯專案簽證 台中南屯勞基法諮詢台中創業 煤化工產業節稅方式 製鹽產業節稅方式

arrow
arrow

    n7ad3o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