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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送商品禮券,有取得發票,送給廠商尾牙,公司帳入交際費,請問 1、是否要扣繳申報?報捐贈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由所得人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規定,私人經營各種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所得人之認定,除另有實際所得人者外,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0,000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0,000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均為甲君,參照前揭函釋及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甲君應於106年5月辦理其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0,000元(5,000,000元-3,500,000元)。  該局提醒,私人經營之立案補習班,其實際所得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列報其他所得。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您好,想請問若收到廠商的發票,開立內容為: 未稅金額23809.5,稅額1190,含稅金額25000, 未稅金額是否可開立含小數點的金額,還是應該退回給廠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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