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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是否可說明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第8頁各類給付扣繳、股利憑單金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謝謝會計師

Q:想詢問外派海外員工自行購買旅平險報公司帳,因不屬於出差費用,故無出差報告,依查準不能列入差旅費,且該收據抬頭為員工個人名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請問每人每月2000元是看保險期間認定,還是一次支付給員工的金額作認定?有其他不申報的作法嗎?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買入後一直供自住使用之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0年,今年出售若有獲利,可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中,自住房地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免稅額的規定嗎?該局說明,這位民眾出售之房地,因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之前且持有期間逾10年,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應計算屬出售「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於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之自住房地,屬於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之租稅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6年內以1次為限。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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