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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原問題提到公司為感謝董事、監察人工作辛勞,以董事長名義贈送三節禮品,需列50薪資或92其他?(感謝兩位會計師專業的回覆~謝謝) 針對會計師的回覆,有些疑問再請教 第一位會計師提到:雖以董事長名義贈送三節禮品,實則為董事長代公司核決發放,仍是公司對董監事(非法人股東指派董監事)個人的佳節犒賞,係屬非每月給付的實物薪資。 問題1.若是董監事由法人股東指派,則仍需列所得?如需列,列50薪資?92其他? 第二位會計師提:董監事非員工不能報50薪資,要報92其他所得 問題2.如果其中有幾位董事是由員工擔任,則列50薪資? 另外 問題3.看完兩位會計師回覆,對於要列50薪資或92其他要如何分辨有很大的問題?依是否為公司員工?或是職務上取得?董事監察人也算是職務上?有非職務上取得的例子嗎? 問題多,還請見諒,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因銷售商品訂價多在10元至39元間且交易繁多,為節省開立紙本電子發票,能否於每日結束營業,將當日總營業額彙開1張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但因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同具開立便利性,營業人就每筆交易開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統一發票尚無窒礙,所以開立電子發票及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考量紙本電子發票使用成本,採於結帳時主動告知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並達環保節能減碳及節省成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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